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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制定实施全国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区项目的指导意见 (2014年08月07日)

日前,虹口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区地区工作办公室、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六部门联合印发《虹口区实施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区项目的指导意见(试行)》。这是虹口区根据国家关于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区项目要求,实现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的一项具体举措。

《指导意见》明确由区卫计委等六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副区长、区计生协会长李国华亲自担任组长,区卫计委党工委书记、区计生协常务副会长郭海英担任副组长,成员有区卫计委、区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以及区所有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组成。《指导意见》明确了六个部门项目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区卫计委:负责制定示范区项目的指导意见;负责活动的部门协调管理和督促;负责将开展示范区项目活动纳入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街道落实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组织对示范区项目活动的评估总结、典型推广;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家庭医生的作用,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的宣传教育、咨询与技术服务。区民政局:把示范区项目工作纳入社区自治家园创建、社区治理指导等范围,指导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基层群众自治管理、服务效率。区地区办:做好示范区项目实施过程的协助、协调工作;协调管理示范区项目实施中的条块关系,协助解决其中的突出问题。团区委:宣传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区项目活动,结合团员、青年的工作实际,利用“青春梦齐飞扬——关爱青少年青春健康项目”等项目,教育广大团员青年、流动人口青少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区妇联: 把示范区项目活动纳入妇联的宣传工作,结合基层妇女儿童工作,组织妇女积极参与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区项目活动,将其与“五好家庭”、“家庭教育”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区计生协会:负责制定示范区项目活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修订和完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发动各基层协会、协会会员和动员社区志愿者主动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区项目活动,在生育关怀、生殖健康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区项目活动的顺利实施创造必要的条件。

《指导意见》提出将修订完善居民计生自治公约、完善全区计生协网络阵地建设、创新基层群众自治与民沟通宣传的手段、创新基层群众自治服务的方式方法、逐步实现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工作信息化管理、完成育龄群众知识普及率等项目目标和作风转变及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工作成效作为项目工作七项主要任务。